《2007年雇佣(修订)条例》实施以后,无论雇员的薪酬属何种制度,包括月薪、日薪或按件计薪等,均须以12个月的平均工资来计算有关法定权益,并在计算平均工资时,剔除「不予计算在内」的期间及工资。
计算时,须採用雇员在《2007年雇佣(修订)条例》订明的「指明日期」前12个月(註一)内所赚取的每日(或每月)平均工资,作为有关法定权益的计算基础。如雇员受雇不足12个月,则以该段较短期间计算(註二)。
各有关法定权益的「指明日期」如下 :
法定权益
假期日数
「指明日期」
假日薪酬
一天
法定假日当天
连续多于一天
法定假日首天
年假薪酬
一天
年假当天
连续多于一天
年假首天
合约终止而未放取的日数
终止合约的日期
註一:「月」是指「公曆月」。
註二:假设雇员于2007年7月5日入职,他在2008年4月4日(即清明节)前的受雇期不足12个公曆月,该雇员于2008年4月4日的假日薪酬便相等于由2007年7月5日至2008年3月31日内所赚取的每日平均工资。
如何订定计算假日薪酬的「指明日期」及12个月的期间,以「中秋节翌日」为例
「指明日期」为法定假日当天,即 2007 年 9 月 26 日;
12 个月平均工资以 2006 年 9 月 1 日至 2007 年 8 月 31 日计算。
有关「以12个月平均工资来计算法定权益」的详细讲解,请按此。